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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律师开讲:澳大利亚移民法中的上诉(三)

2016-12-20 16:33:31


  沈律师开讲:澳大利亚移民法中的上诉(三)。APPEAL可译成'上诉', 其目的是为了推翻原有的决定或判决,这类机构比较复杂,而且它们的职能和工作方式差别很大, 有关它们的条例散布于移民法及移民条例中,现将它们集中在一起作些介绍。

 六、联邦冤情大使

    向联邦冤情大使(The Commonwealth Ombudsman)上诉是没有时间限制的,但联邦冤情大使对部长和法庭所说的决定不能查询。除此以外,他可对任何执行不当的案件进行许多询问。所谓执行不当是指:

    -移民部门官员的粗鲁、妨碍或种族歧视

    -移民政策没有通知到申请人

    -移民政策是不公平或差别对待的

    -无理的延迟决定时间

    七、人权和公平机会委员会

    人权和公平机会委员会(The Human Rights Equal Opportunity Commission)简称HREOC。它们可对任何基于人权理由被拒绝的案件进行质询。上诉时间没有限制。

    申请者必须表明他们的案子没有按照有关的人权来处理或处理其案件的法律或政策没有给以基本的人权。

    八、部长

    部长(The Minister)只能推翻复审官员或法庭成员的决定,以对初级的决定者是无用的。无请求复审的申请人可要求部长干预他们的案子。

    九、对建议者的控诉

    移民代理注册委员会(The Migration Agents Registration Board)可以对控诉进行调查,对移民问题提供建议者必须持有移民代理执照,任何接受无执照的建议者所提的建议并且实施而导致一定后果的,接受者只能自己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