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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追踪 | 千夫所指的悉尼千人游行,究竟违反了哪条法律?法院说:“限制”需要限制。

2021-07-26 13:28:40


热点追踪

上周六,悉尼市中心爆发了高达3500人的游行示威活动。抗议者沿着CBD的Broadway大街开始游行,反对政府施行的一系列“封城”政策(Anti-lockdown Protest)

截止到上周末,悉尼警方已经在街头逮捕并起诉了57人,开出了90张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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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场数千人的游行示威活动,激起了很多人的愤怒。在悉尼疫情本就糟糕的情况下,这场大游行无疑让情况雪上加霜。很多民众和媒体指责:抗议者仅仅为了个人的自由,破坏了社区的共同自由。面对执法人员对抗议者的逮捕和指控,大家感到大快人心。


即使这样,我们仍然需要深究:示威游行究竟违反了哪条法律?警察的逮捕和指控是否属于“合法执法”?



澳大利亚“抗议权利”的法律保护



在澳大利亚,和平的抗议是受国际人权法保护的基本人权。在维多利亚、昆士兰和澳大利亚首都地区,澳大利亚的国际人权义务已载入各州的人权立法,明确保护言论和集会自由。


根据澳大利亚最高等法院(the High Court)裁定:澳大利亚宪法也保护“政治交流自由”,因为宪法是以民主政府制度为前提的。这意味着通过限制抗议权利过度限制政治交流的法律和政府决定在宪法上是无效的。


Australian Capital Television Pty Ltd v Commonwealth


根据澳大利亚最高等法院(the High Court)裁定:澳大利亚宪法也保护“政治交流自由”,因为宪法是以民主政府制度为前提的。这意味着通过限制抗议权利过度限制政治交流的法律和政府决定在宪法上是无效的。






在Covid-19大流行病期间的抗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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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

Public Health and Restrictions

COVID-19病毒确实对公共健康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对集会和人员流动的一些临时和适当的限制一直是必要的。然而,民主不会因大流行而停止,澳大利亚和国际的经验表明,抗议活动可以继续安全进行。


为了合法并符合民主和人权原则,对抗议权利的任何限制都必须仅限于保护公共卫生所绝对必要的范围,并且仅在绝对必要的时间内保持有效——不得将“流行病”用作持久施加限制抗议权利的理由。


限制的程度和合理性也必须成为施行限制应用的基础。它们必须以公平和具有自由裁量权的方式执行,不得使用过度的武力或暴力。





在流行病期间,政府的义务和职责



尽管在大流行病期间,全面禁止抗议是不合理的,而且可能造成违宪。根据国际人权法案第21条(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各州政府有责任采取合理措施积极促进安全以及和平的抗议活动。 


政府应考虑采取的合理步骤包括:

  • 向抗议者分发口罩和洗手液;

  • 关闭道路和公共场所,为抗议者提供社交距离的空间; 

  • 对于符合健康安全要求(Public Health)和COVID19安全管理的游行组织,政府应该予以承认和允许





流行病期间安全抗议的优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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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School Strike 4 Climate Australia

除此之外,抗议者同样有责任确保在大流行期间参加抗议活动的安全。这包括仔细遵循健康建议(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和使用洗手液),如果出现症状、COVID-19 检测呈阳性或在等待检测结果时不应参加抗议活动。


澳大利亚气候学校罢工就是大流行期间安全抗议的一个很好的例子,组织者专注于在安全的小型聚会中尽可能多地开展 10-20 人的行动。





Commissioner of Police v Gray 








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推翻了警方拒绝批准抗议活动的决定,并且还承认纽卡斯尔黑人生命问题抗议活动(Newcastle Black Lives Matter protest)的组织者准备了详细的 COVID 安全计划(包括社交距离、提供洗手液和口罩、收集联系方式以进行追踪,并任命执法人员监控人群)。 






相关案例 - 法院裁决



法院判决

“限制”需有限制。

在最近的几起案件中,澳大利亚法院已经明确裁决,即使在大流行病期间,抗议权利仍然是民主的核心。如果对抗议行动的限制超出了保护公共健康的绝对必要范围,则可能是非法行为。



Commissioner of Police v Gr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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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在纽卡斯尔举行的“黑人的命也是命”抗议活动的组织者在警方拒绝后,要求最高法院批准抗议活动。

在决定授权抗议时,亚当森法官(Justice Adamson)表示,社交媒体不足以替代传统的面对面抗议,并评论说“如果是这样,格雷女士就不会费心组织这次活动了”。

法官大人认为,鉴于抗议是在许多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被允许的情况下举行的,而且第一次抗议是在尊重“社交距离”的情况下以和平方式进行的,“剥夺这些群体在经授权的公共集会中示威的机会将不可避免地导致不满和疏远”。



Commissioner of Police (NSW) v Gib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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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评估是否应该允许抗议行为时,法院还考虑了:抗议者为遵守最新的公共卫生准则而采取的措施。


例如,在Commissioner of Police (NSW) v Gibson 案中,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承认,于 2020 年 6 月 6 日的BLM 抗议尽管至少有 10,000 人出席,但并未导致任何 COVID-19 传播。


法院还考虑了组织者为降低公共卫生风险而提出的各种安全措施(尽管法院认为组织者缺乏执行这些措施的机制)。虽然最终法院以公共卫生为由拒绝了授权,但这起案件仍然凸显了:组织者为确保抗议活动,按照合理的公共卫生准则负责任地进行而采取的措施,是判断该抗议活动是否违法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