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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的遗嘱是否依然有效?

2019-10-28 16:28:12


澳洲律师导读:居住悉尼的威斯女士于九二年四月五日也就是中国传统的清明节那天死亡了,死时除了她身边陪伴的三只猫以外,没有其它任何亲人和朋友。她的死是被她雇佣的钟点女工钱夏娃发现的。


威斯女士的死亡,使她为这个世界遗留下近三百万元的遗产,遗产中的大部分是位于北领地达尔文的依斯特法公司的股票。


威斯女士生前留有遗嘱,遗嘱订立日为八四年七月二十一日,后于八六年五月二十日是、八九年一月十日及九零年十二月七日三次遗嘱修改

遗嘱

遗嘱的受益人在八四年的遗嘱中为威斯女士的居住在瑞士的姐姐和钟点女工钱夏娃。八六年由于威斯女士的姐姐死亡,遗嘱的受益人变更为威斯女士的甥女贝蒂和钟点女佣钱夏娃,八九年遗嘱的受益人仍为威斯女士的甥女贝蒂和钟点女佣钱夏娃,只是受益的比例略作了调整。九零年底居住瑞士的贝蒂在一次登山探险中丧生,遗嘱再修改后,钱夏娃成了唯一的继承人。


九零年遗嘱修改后,依斯特法若公司的股份被“北澳大利亚联盟”购买,依斯特法若公司也就被“北澳大利亚联盟”所吞并,但“北澳大利亚联盟”仍承认依斯特法若公司的股票持有者所持有的股票仍然有效,并刊登通告要原公司股票持有者尽快换成新的股票。


在此期间,威斯女士的健康状况日趋恶化,神志亦处于半昏迷状态,到九二年中终于医治无效而死亡。


遗嘱执行时,“北澳大利亚联盟”以钱夏娃为“非股份持有者”拒绝支付。支付的唯一先决条件是要威斯女士亲笔签署的过户证书。

为了三百万元的遗产,钱夏娃入禀法院。


法院判决认为,威斯女士三次修改遗嘱,钱夏娃的名字均无任何变动,说明立遗嘱人所作的决定是一贯的和明显的。立遗嘱人由于身体及精神健康的原因,无能力将财产的处分妥当,但立遗嘱人的意图在三次修改中是明显的,因此判决钱夏娃有遗嘱继承权价值二百七十八万元的“北澳大利亚联盟”的股份。